无利润代销业务指受托方仅收取固定手续费、不赚取销售差价的代理销售模式,其核心在于商品所有权在售出前仍归属委托方。这类业务需严格区分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权责关系,并通过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等科目准确反映商品流转及资金结算过程。以下从委托方与受托方双视角,结合业务全流程解析关键会计处理要点。
一、委托方视角的会计处理
发出代销商品阶段
委托方需将商品转移至受托方,但此时商品所有权未转移。根据会计准则,应通过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
借:委托代销商品(按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按成本价)。此环节不确认收入,仅反映商品物理位置的变动。受托方完成销售后
收到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委托方需确认收入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应收账款(含税销售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销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结算货款与手续费
委托方需从应收账款中扣除代销手续费,并完成资金收付:
借:银行存款(实收金额)
销售费用(手续费金额)
贷:应收账款(含税销售额)。若手续费需受托方单独开具发票,则需确认进项税额。
二、受托方视角的会计处理
接收代销商品阶段
受托方作为代理人,需通过受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记录代管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按协议售价或成本价)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对应金额)。此环节不涉及负债或收入确认。实际销售代销商品时
受托方需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并确认代收款项: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含税售价)
贷:应付账款——委托方(不含税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冲减代管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结算与手续费收入确认
受托方需将代收货款扣除手续费后支付给委托方,并确认手续费收入:
借:应付账款——委托方(含税销售额)
贷:银行存款(实付金额)
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若手续费单独开票)。
三、特殊情形与税务处理要点
商品退回的会计处理
若受托方退回未售出商品,委托方需冲减发出商品: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代销商品。受托方同步冲减代管商品记录。税务合规性要求
- 委托方需在开票时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需根据手续费性质判断是否缴纳增值税。
- 若采用“红字发票”模式,委托方需冲减收入与销项税,受托方则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实务操作示例
以某服装厂委托B公司代销100件服装为例(成本200元/件,代销价500元/件,手续费50元/件):
- 委托方分录
- 发出商品:
借:委托代销商品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 收到代销清单(售出80件):
借:应收账款 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 结算时:
借:银行存款 42,800
销售费用4,000
贷:应收账款 46,800。
- 受托方分录
- 收到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 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50,000。 - 销售后:
借:银行存款 46,800
贷:应付账款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 支付货款并确认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 46,800
贷:银行存款 42,800
其他业务收入4,000。
无利润代销业务要求企业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通过科目联动完整记录商品流、资金流与票据流。委托方需重点关注收入确认时点,受托方则应规范手续费收入的税务处理,避免因科目错配或税务违规引发财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