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全面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发生显著变化。新准则以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结算为核心,取代了原有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核算模式。这一变革要求企业更精准地匹配收入与成本,强化对合同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管理。以下从成本归集、收入确认、工程结算等关键环节展开分析。
一、合同履约成本的归集与分配
新准则下,所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均通过合同履约成本科目归集。具体操作中,需区分直接成本与间接费用:
- 发生人工、材料等直接费用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人工费/材料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 - 发生间接费用(如管理人员薪酬):
借:合同履约成本——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累计折旧
月末需按人工费用比例法或直接费用比例法将间接费用分配至具体项目: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贷:合同履约成本——间接费用
二、收入确认的履约进度匹配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时,需根据履约进度同步确认收入与成本:
- 按进度确认收入: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待转部分) - 结转对应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关键点在于履约进度的合理测算,通常采用投入法(成本比例)或产出法(工程量完成度)。
三、工程结算与科目对冲
与业主办理结算时需区分不同阶段:
- 期中结算工程款:
借:应收账款/合同资产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项目完工后科目对冲:
借: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贷: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
差额通过合同毛利科目调整(旧准则)或直接反映在利润表(新准则)
四、增值税处理的特殊规则
预收款与结算款的税务处理差异显著:
- 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一般计税) - 开具有税率发票时:
需将预交税款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同时确认销项税额
五、财务报表列示要点
资产负债表日需动态分析科目余额:
- 合同结算借方余额列示为合同资产,反映已完工未结算资产
- 合同结算贷方余额列示为合同负债,对应已结算未完工负债
合同履约成本期末余额需根据流动性在存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
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取消了工程毛利科目,改为通过收入与成本的差额直接反映经营成果。企业需建立合同台账系统,实时跟踪各项目的履约进度、结算状态及税务差异,确保会计信息能够精准反映项目盈利水平。对于存在可变对价、质保金等特殊条款的合同,还需设置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风险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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