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购矿石作为生产资源时,其会计处理需根据会计准则及业务实质进行科目划分。根据矿业行业的特殊性,矿石采购既涉及存货管理,又与成本核算直接关联。实务中需重点关注采购环节的价税分离、存货属性判定及后续生产领用的结转逻辑。以下从科目选择、分录编制及成本流转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核心科目判定需区分企业核算方式。若采用实际成本法,外购矿石应直接记入原材料科目,反映企业为生产储备的物资成本;若采用计划成本法,则需先通过材料采购科目归集实际成本,待验收入库后按计划价转入原材料并核算差异。例如支付100,000元采购矿石(含13%增值税):借:原材料-矿石 88,49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505
贷:银行存款 100,000
采购附加费用处理需注意成本完整性。运输费、装卸费等必要支出应计入矿石采购成本,这符合历史成本原则。假设支付运费5,000元(增值税率9%):借:原材料-矿石 4,5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13
贷:银行存款 5,000
生产领用阶段需根据用途结转成本。若矿石直接投入开采加工,应转入生产成本-直接材料科目。例如领用价值50,000元的矿石:借: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50,000
贷:原材料-矿石 50,000
特殊情形下,若企业外购矿石用于转售而非生产,则需将采购成本计入库存商品科目。此时销售环节需按存货准则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这与自产矿石通过生产成本归集、库存商品结转的路径形成差异。
企业在实务操作中,是否需考虑暂估入账?当发票未及时到达时,月末应按合同价暂估入账,次月初红字冲回。这种处理既能保证成本及时入账,又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例如收到矿石但未取得发票时:借:原材料-矿石(暂估)
贷:应付账款-暂估
次月冲回分录反向操作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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