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温津贴的会计处理中,核心在于区分其属于工资性支出还是职工福利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定义,符合法定标准的高温津贴属于短期薪酬,需纳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核算;而企业额外提供的防暑降温费则属于职工福利费。这种区分直接影响会计分录的科目选择及后续的税务处理。
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温津贴(如35℃以上露天作业或工作场所温度≥33℃的情形),其性质属于岗位津贴。会计处理分为两个阶段: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根据员工所属部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岗位津贴(高温津贴)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岗位津贴(高温津贴)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这一流程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计提将成本费用与员工服务期间匹配。
若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防暑降温费(如清凉饮料、保健用品等),则需归入职工福利费。会计分录为: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根据受益对象)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防暑降温费)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防暑降温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需注意的是,供给全体员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如统一采购的清凉饮料)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无需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从税务处理角度看,两类支出的差异显著:
- 高温津贴作为工资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前可全额扣除,个人所得税需并入工资计税;
- 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为工资总额的14%,且需代扣个税。
这一差异要求企业在核算时必须严格区分两类支出,避免因科目混淆导致税务风险。例如,某车间工人同时领取法定高温津贴和企业自发的防暑降温费,前者应计入生产成本,后者则需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归集。
实务操作中还需关注以下要点:
- 部门费用分配:生产人员津贴计入生产成本,销售人员计入销售费用,管理人员计入管理费用;
- 凭证管理:高温津贴发放需附温度监测记录、考勤表等佐证材料;
- 跨期处理:若6月计提但7月发放,需在6月期末做应付职工薪酬挂账;
- 非货币福利:发放实物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代扣个税。
这些细节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企业应建立明确的内部审批流程和核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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