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货动产融资场景中,会计处理需围绕债务重组准则和金融工具准则展开。企业通过存货质押融资或以存货抵债时,需区分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视角,重点关注账面价值结转与损益确认的规则差异。这种操作不仅涉及增值税处理,还可能触发资产减值计提等复杂环节。
债务人以存货抵债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条:
借:应付账款(账面价值)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关键点在于债务人不再区分资产处置损益与债务重组损益,而是将两者差额统一计入其他收益。这与旧准则要求将存货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操作有本质差异。
债权人接受存货抵债时,需按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确认存货成本:
借:库存商品(放弃债权公允价值+相关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差额)
此处的核心变化是债权人损益确认科目由旧准则的营业外收支调整为投资收益,且存货成本需包含运输费、保险费等资本化费用。
对于存货质押融资的常规场景(未发生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相对简单:
- 取得质押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长期借款 - 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此时质押存货无需调整账面记录,但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受限资产状态。若质押存货发生减值,需按存货准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实务中需特别注意税会差异:
- 增值税处理以存货抵债需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若协议价格明显低于市价,税务机关可能启动核定程序;
- 企业所得税需按实际清偿金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与会计上计入其他收益的金额可能存在时间性差异;
- 印花税按融资合同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算,但质押合同本身不属应税凭证。
当涉及跨准则协调时,例如存货既用于抵债又涉及融资租赁,需优先适用债务重组准则。生产商采用融资租赁销售存货的特殊场景下,需在租赁开始日确认收入与成本,此时存货需按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结转,相关初始费用计入销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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