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企业在研发阶段产生的支出需通过研发支出科目归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研发活动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若研发过程中形成可对外销售的混凝土产品,需根据其是否满足新收入准则判断会计处理方式。例如,领用原材料时:借:研发支出——直接材料
贷:原材料——水泥/砂石
同时涉及人工、折旧等费用,需同步归集至研发支出的对应明细科目。
研发产出的混凝土产品若符合存货定义(如具有明确销售意图),需将相关成本从研发支出转入库存商品或其他流动资产。具体操作为:借:库存商品——研发混凝土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此处需注意:若研发活动属于非日常活动,但产品后续可销售,其成本需参照存货准则核算,但科目选择可能存在差异(如“其他流动资产”)。部分企业采用冲减研发费用的方式,即直接以销售金额抵减研发支出。
销售研发产出的混凝土时,需区分是否适用收入确认条件。若属于日常经营活动且满足控制权转移条件: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研发混凝土
若销售行为被认定为非日常活动(如零星处置),部分企业选择以销售价款冲减研发费用,而非确认收入。
税务处理需重点关注增值税链条完整性。研发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若用于应税项目(如后续销售),可正常抵扣;若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建工程),则需做进项税额转出。销售环节需按混凝土适用税率(通常为13%)计提销项税额,运输服务若单独计价则适用9%税率。
特殊情形下(如研发试制品存在废料回收),需通过存货科目核算可变现净值。例如,研发废料入库时:借:存货——废料
贷:研发支出
销售时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并结转成本,实现研发投入与收益的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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