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实施,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模式发生根本性变革。承租人不再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而是要求对几乎所有租赁合同确认使用权资产和对应的租赁负债,这一调整使财务报表更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情况。无论是承租人的初始计量规则,还是出租人的收益确认逻辑,都呈现出更强的规范性与系统性。下文将从核心场景切入,解析租赁费处理的关键环节。
初始计量是租赁会计处理的起点。承租人需在租赁期开始日,将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现值、初始直接费用及复原成本现值纳入核算体系:借:使用权资产(包含租赁负债现值、初始费用、复原负债)借: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未付租金总额)贷:预付账款(已付租金扣除激励)贷:银行存款(中介费等初始支出)贷:预计负债(复原成本现值)
后续计量涉及负债摊销与资产折旧两大维度。承租人需按月确认利息费用并支付租金:
- 利息计提环节: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实际利率法计算)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 租金支付环节: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贷:银行存款
- 使用权资产按直线法或与资产一致的方法计提折旧,计入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
特殊情况处理需要动态调整核算模型。当发生租赁变更或重估时,企业需重新计算租赁负债账面价值,差额调整使用权资产。若复原义务金额变化,通过预计负债科目进行后续计量调整。例如在网页2的案例中,甲公司支付的2.06万元中介费直接计入使用权资产初始成本。
出租人处理呈现差异化特征。初始阶段需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与未实现融资收益: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借:银行存款(已收款项)贷: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贷: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差)贷:银行存款(初始费用)贷: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后续通过实际利率法分期确认租赁收入,实现收益的合理配比。
值得注意的是,预付房租在新准则下通过预付账款科目核算,按月摊销时转入费用科目。例如支付全年租金120万元时:借:预付账款-房租 120万贷:银行存款 120万每月末:借:管理费用-租赁费 10万贷:预付账款-房租 10万这种处理方式有效解决了原待摊费用科目取消后的核算衔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