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开展买一赠一促销活动时,需特别注意该行为的特殊会计处理规则。与常规销售不同,这种促销本质上属于有偿销售组合,需将交易总价按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收入,而非简单视同无偿捐赠。这种处理方式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多重考量,要求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中精准把握政策要求与业务实质。
在收入确认环节,企业需按公允价值比例法分摊交易价格。假设某服装店以113元(含税)销售一件衣服(市场价100元)并赠送手套(市场价10元),应先将总价拆分为不含税金额:总销售额=113/(1+13%)=100元。按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收入:衣服收入=100×100/(100+10)=90.91元,手套收入=100×10/(100+10)=9.09元。此时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113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装 90.91元
主营业务收入-手套 9.09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元
成本结转需同步反映赠品消耗。前例中服装成本60元,手套成本8元,应作:借:主营业务成本 68元
贷:库存商品-服装 60元
库存商品-手套 8元。这里需注意赠品进项税额无需转出,因其已通过收入确认实现销项税额抵扣。
发票开具必须体现业务实质。根据国税函875号要求,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主商品与赠品的品名、数量和分摊金额。当涉及赠品种类较多时,可汇总开具赠品一批并附《随同销售赠送货物清单》,清单需注明具体品名、数量和分摊金额。错误操作如将赠品单独开票或作营业外支出,可能引发增值税视同销售风险。
对于延迟赠送的特殊情形(如购买商品后隔月赠送),需按单项履约义务处理。某电器店销售冰箱后承诺30天赠送微波炉,收到货款时应将赠品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冰箱(分摊金额)
合同负债-微波炉(分摊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实际赠送时冲销合同负债并结转成本。这种处理方式能准确反映收入实现时点,避免提前确认赠品收入导致的财务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