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用工形式的多样化,退休返聘人员的会计处理成为实务操作中的重点。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国税函〔2006〕526号等文件规定,其账务处理需根据用工性质区分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两种模式,核心差异体现在会计科目选择、个税处理及原始凭证要求三个方面。以下将结合具体情形详解会计处理要点。
一、用工性质判定标准
判断用工性质需同时满足四项条件:①签订一年以上协议并形成长期雇佣关系;②休假期间仍享受固定薪酬;③享受同等职工福利待遇;④参与用人单位职务晋升管理。符合条件时按工资薪金所得核算,否则应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二、符合工资薪金条件的会计处理
当返聘人员被认定为存在实质劳动关系时,需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借:管理费用-工资 / 销售费用-工资 / 生产成本-直接人工等(根据费用归属部门)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实际支付时需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该模式下需注意:①工资总额需计入工会经费计提基数;②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③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工资薪金处理。
三、按劳务报酬处理的会计路径
若返聘人员仅提供短期或非固定服务,则需按劳务费核算: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 销售费用-劳务费 / 生产成本-劳务费等
贷:银行存款 / 其他应付款
此时需特别注意:①单次报酬超500元需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②按20%-40%税率预扣个税;③企业所得税扣除需以发票为凭证。
四、特殊情形的补充处理
对于返聘人员取得的补贴、奖金等非工资性收入,需单独核算:
- 福利性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核算,受14%税前扣除限制
- 实物发放需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例如发放节日礼品: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五、风险防控要点
企业需重点关注三类风险:①误将劳务报酬计入工资薪金导致少缴个税;②未取得合规发票影响所得税扣除;③用工协议缺失关键条款引发的法律争议。建议建立专项核算台账,留存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费用审批单等证据链。
通过以上分层处理机制,企业既能满足会计准则要求,又可有效防控税务风险。实务操作中需定期复核用工协议内容与会计处理的匹配性,确保业务实质与账务呈现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