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免除的会计处理需根据债务豁免方的身份及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综合判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当债权人属于非控股股东或第三方时,债务人需将豁免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若债权人属于控股股东且豁免行为具有资本性投入性质,则需计入资本公积。例如,A公司被日本总公司豁免1000万债务时,因属于股东资本性支持,其分录为:
借:短期借款 10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万
贷:资本公积 750万。
对于非股东债务豁免,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需保持一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1条,债权人放弃的债务金额需作为接受捐赠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时债务人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短期借款
贷:营业外收入。此处的收入需按25%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并在申报时体现。
若债务豁免方为控股股东,需重点判断经济实质。根据财会函60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若豁免行为属于股东对企业资本性投入,则计入资本公积而非损益,以避免虚增利润。例如,企业困难时期接受控股股东豁免债务,分录应直接调整所有者权益,同时税务上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可不确认收入。
税务处理中需注意两点:
- 企业所得税:非股东豁免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股东豁免若符合资本性投入条件,可不计入收入。
- 印花税:资本公积增加时需按万分之二点五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例如,A公司资本公积增加750万,需缴纳1875元(750万×0.025%)。
实务操作中需结合合同协议与会计政策。若债务免除协议明确作为资本金投入且会计已处理,则税务与会计一致;若未明确,可能引发税会差异调整。建议企业保留豁免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以证明经济实质,避免税务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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