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长期持有转为持有待售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进而触发递延所得税处理。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30%股权划为持有待售资产后,需重新计量其账面价值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该过程涉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权益科目调整,以及当期损益和综合收益的修正。
从分录构成来看,借:盈余公积15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35源于前期投资收益的留存收益调整。根据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2600万元)为计税基础,而20×8年9月末账面价值为3560万元(原账面3200万元+按权益法确认的1-9月投资收益3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60万元)。由于股权划为持有待售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差异240万元(3560-3200)×25%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中600万元前期损益调整对应的所得税影响(600×25%=150万元)需追溯调整留存收益,按10%提取盈余公积15万元,剩余90%计入未分配利润13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75反映当期损益调整的税务影响。1-9月乙公司净利润1000万元中,甲公司按30%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300万元,但该收益在税法上属于未实现损益,需纳税调增并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300×25%=75万元)。这部分差异直接影响当期利润表,因此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调整。
其他综合收益15的调整源于乙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增加200万元,甲公司按持股比例确认60万元(200×30%)。由于该部分属于直接计入权益的暂时性差异,其所得税影响(60×25%=15万元)需同步冲减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最终贷方递延所得税负债240万元包含三部分:前期留存收益影响150万元、当期所得税费用75万元、其他综合收益15万元,合计递延负债余额为240万元。
实务操作中需注意:1. 持有待售资产分类需符合不可撤销协议、公允价值可靠计量等条件;2. 递延所得税计算应区分暂时性差异来源,对应调整不同科目;3. 权益法转持有待售时,需终止确认权益法核算的累计变动。错误处理会同时扭曲资产负债表(递延负债低估)和利润表(所得税费用少计),影响报表公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