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职工设立健康保障基金属于职工福利范畴,其会计处理需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规定。这类基金本质上是通过委托管理方式为职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障,其资金运作和费用列支具有特殊性,需要区分初始支付、持续管理和终止服务等不同阶段进行账务处理。
在初始资金划转阶段,企业将委托管理资金支付给保险公司时,应根据《健康保障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确认为职工福利支出。由于该资金属于非应税项目,收据可作为入账凭证。此时需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过渡核算,完整分录为: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实际支付时结转: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在基金运营阶段需注意三点特殊处理:
- 委托管理服务费应计入管理费用,若服务费按月计提则需做预提分录:借:管理费用——委托服务费
贷:其他应付款 - 基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属于职工集体福利,应冲减原计提费用: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 保险公司定期提供的资金使用明细,企业需建立备查簿登记,但无需进行正式会计处理。
终止委托关系时的会计处理需区分两种情况:
- 若基金余额返还企业,应视作职工福利费结余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 若余额继续用于职工医疗支出,则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结余科目备查。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该类基金不适用公允价值计量规则,与股票型基金等投资性资产存在本质区别。会计处理时应严格区分资金性质,避免将其错误归类为金融资产。实务操作中建议设置三级明细科目(如"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健康保障基金"),确保核算清晰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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