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公司将自产混凝土用于内部工程时,需根据具体用途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根据现行会计准则,自用行为可能涉及存货转移或视同销售两种模式,其核心差异在于是否确认收入及对应税费。以下从生产环节、资产构建、成本结转三个维度展开具体操作规范。
在生产环节成本归集阶段,自用混凝土与对外销售产品采用相同的成本核算体系。例如原材料采购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并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生产领用材料时,通过生产成本科目归集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特别需注意,当混凝土完工后未立即使用时,应正常通过库存商品科目核算。
当自用混凝土用于固定资产建设时,存在两种处理方式:
视同销售模式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该方式适用于需要完整反映经营成果的核算要求,按市场价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成本直接结转模式
借:在建工程
贷:生产成本
该处理省略收入确认环节,直接将生产成本转入资产价值,适用于简化核算或内部管理需求。需注意此方式可能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需根据税务规定处理。
在非资本性支出场景下,例如用于临时设施建造,建议采用费用化处理: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库存商品
此时需根据用途判断是否涉及增值税处理,若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需同步做进项税额转出。
实务操作中需重点关注三个要点:
- 税务合规性:视同销售情形下必须按公允价值确认销项税额,2025年增值税基本税率仍为13%
- 成本准确性:无论采用何种模式,生产成本需完整包含直接材料(水泥、砂石)、直接人工及合理分摊的制造费用
- 单据完整性:自用混凝土的工程领料单、成本计算表等原始凭证需妥善留存,以应对税务稽查和审计要求
建议企业根据管理需求在会计政策中明确核算方式,若存在大规模自建工程,采用成本直接结转模式可简化流程;若需匹配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则选择视同销售模式更符合准则要求。两种处理方式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差异显著,需结合企业战略作出审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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