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周转材料作为能够多次使用但保持原有形态的非固定资产,其采购和核算具有特殊性。根据会计准则,周转材料主要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建筑行业的钢模板、脚手架等。购买这类材料的会计分录需根据业务场景和核算方法灵活处理,核心在于准确反映资产价值变动和税费影响。
购买周转材料的基础分录需遵循以下原则:
借:周转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库)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例如,企业以银行存款购入一批包装物,实际成本为10万元,增值税1.3万元,分录为:
借:周转材料——包装物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这一处理体现了资产增加与资金流出的匹配,同时满足税法要求。
若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需通过材料采购科目过渡。例如,企业按计划成本12万元采购周转材料,实际支付11.7万元(含税),则:
- 采购时:
借:材料采购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 入库时按计划成本调整:
借:周转材料——在库 120,000
贷:材料采购 100,000
材料成本差异 20,000。此方法便于成本控制,但需定期分析差异原因。
特殊情况处理需注意两点:
- 货到单未到:月末按暂估价值入账,次月冲回。例如,材料已入库但发票未到,暂估9万元:
借:周转材料——在库 90,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90,000; - 委托加工周转材料:加工费及税费计入成本。例如,委托加工模板支付加工费5万元(含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时:
借:周转材料——在库
贷:委托加工物资。
此外,周转材料采购的税务合规性至关重要。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单独列示进项税额;若为普通发票或无法抵扣凭证,则全额计入成本。对于运输费、保险费等附加费用,应计入周转材料初始成本,避免费用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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