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商品赠送行为,需要根据赠送性质和商品来源进行差异化的会计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和税法要求,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的核算方式存在本质区别,同时自产商品与外购商品的处理规则也各有侧重。正确处理这类业务不仅能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更能规避税务风险。
一、无偿赠送自产商品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将自产商品无偿赠送需按视同销售处理,需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具体操作步骤为:
借:营业外支出(或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税率)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若无法确定公允价值,可采用成本加成法,即在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作为收入确认依据。例如,成本10万元的自产商品按15%加成率计算,收入为11.5万元,增值税按13%税率计算为1.495万元。需注意,此情形下企业所得税需同步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通过《A105010纳税调整表》填报税会差异。
二、外购商品无偿赠送的核算要点
外购商品用于赠送时,增值税需按视同销售处理,但会计上通常不确认收入,直接计入费用类科目。典型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外购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外购价格×税率)
例如,外购6万元(不含税)礼品赠送客户,增值税率13%,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67,8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00
此时企业所得税需填报视同销售收入60,000元和视同销售成本60,000元,虽不产生纳税调整,但能增加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
三、有偿赠送的会计与税务协调
买一赠一等促销行为属于组合销售,需按公允价值分摊总价款。例如,销售100元主商品附赠20元商品,开票时需将总价120元拆分为主商品100元和赠品20元,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主商品 100
主营业务收入——赠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6(120×13%)
此情形下增值税无需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也直接按分摊后收入确认。需特别关注发票开具需在“金额栏”注明折扣,否则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税。
四、特殊情形的风险防控
- 无法取得发票的受赠处理:接受无偿赠送商品若无发票,需按公允价值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待转资产价值,后续转入营业外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个税代扣义务:向个人赠送礼品需按“偶然所得”代扣20%个税,例如赠送5,000元购物卡:
借:销售费用 5,000
贷:预付账款 5,000
应交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 1,000 - 费用科目选择:推广活动赠品计入业务宣传费,客户关系维护赠品计入业务招待费,两者扣除限额分别为营收15%和60%/5‰,直接影响税负。
五、跨税种协同管理要点
- 增值税链条完整性:外购赠品进项税额可抵扣,但需确保销项税额同步计算,避免形成“进销倒挂”。
- 所得税收入匹配性:视同销售成本需与收入同步确认,例如成本8万元、公允价值10万元的赠品,需调增所得额2万元。
- 凭证管理:赠送需留存赠送协议、签收单及公允价值证明,应对税务稽查时证明业务真实性。
通过上述分场景处理,企业可实现赠送行为的财税合规化,在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同时规避潜在风险。实务中需结合具体业务模式,综合运用会计判断与税务规划工具,确保核算结果既符合准则要求,又能优化税负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