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杂的经济活动中,企业常面临待执行合同因市场变化转化为亏损合同的情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未执行合同的会计处理需区分标的资产状态及准则适用情形,核心在于判断是否形成预计负债或资产减值损失。这类业务不仅涉及存货跌价准备、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还需考虑新收入准则下履约进度的特殊处理规则,以及违约金收付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对于存在标的资产的合同,需先进行减值测试。当合同总损失超过标的资产减值金额时,差额部分需确认为预计负债。例如某企业签订数控机床销售合同后,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超支,此时应通过两笔分录处理:借:资产减值损失(已发生成本部分);贷:存货跌价准备;同时确认剩余亏损部分借:营业外支出;贷:预计负债。这种分层处理方式既反映资产价值缩水,又体现未来履约义务的负债属性。
若合同无标的资产,则直接按亏损金额确认预计负债。例如某企业签订茶杯销售合同时尚未投产,因成本上涨导致每件亏损15元,此时需全额计提:借:营业外支出;贷:预计负债。待实际生产完成后,需将已计提的预计负债冲减库存商品成本,具体操作为借:预计负债;贷:库存商品,该处理有效避免成本重复确认。
根据新收入准则,合同损失不再区分是否存在标的资产,统一通过主营业务成本核算。以建筑施工合同为例,当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收入时,按履约进度计算已发生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剩余部分确认预计负债:借:主营业务成本(已完工部分损失);贷:预计负债(未完工部分损失)。这种处理方式将合同损失与收入确认进度挂钩,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涉及违约金收付时需区分责任方。收取客户违约金时,因不属于日常经营活动,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而企业支付违约金时,则需提前计提:借:营业外支出;贷:预计负债,实际支付时冲销负债。值得注意的是,违约金是否可税前扣除需根据税法规定判断,可能产生税会差异。
实际操作中需特别注意两点:一是确认预计负债时必须满足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且金额能可靠计量的条件;二是涉及增值税处理时,若未实际交货但已开票,需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对于长期工程合同,还需通过合同结算科目衔接收入确认与工程款结算,确保资产负债表的准确列报。这些处理细节直接影响企业财务报告的合规性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