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员工家属赠送礼品属于职工福利的延伸性支出,其会计处理需结合薪酬福利属性和税务合规要求双重维度。这类业务本质上属于非货币性福利范畴,但与传统员工福利存在差异,需要重点关注费用归属科目、增值税处理及个人所得税代扣等环节,具体操作需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税法相关规定。
一、核心会计分录处理
计提福利费阶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家属礼品支出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按受益部门可调整至销售费用/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该处理体现费用与权责发生制匹配原则,金额按礼品公允价值计量。若为外购商品,公允价值即采购成本;若为自产产品,则按市场售价计量。实际发放阶段
根据礼品来源不同分为两类处理:
- 外购礼品: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需注意外购礼品用于职工福利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转出。 - 自产产品: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此时需同步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体现增值税链条完整性。
二、涉税处理要点
增值税处理
外购礼品进项转出金额=采购时认证的进项税额×(礼品成本/总采购成本)。自产产品需按同类商品售价计算销项税额,申报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栏次。个人所得税代扣
根据国税函〔1998〕155号,家属礼品属于人人有份的补贴,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礼品公允价值+当月工资-5000元(起征点)
代扣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实发工资)
三、特殊情形处理
集体性不可分割福利
如中秋全员家属礼盒等无法量化到个人的支出,按《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政策解读》可不征个税。此时仅需按常规福利费处理,无需代扣代缴。高价礼品处理
单价超过5000元的奢侈品需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单列,并附赠予协议等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进行纳税调整,该类支出不得全额扣除。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建立礼品发放台账,完整记录受赠家属姓名、员工工号、礼品价值等信息。对于外购礼品建议优先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避免进项转出带来的核算复杂度。同时需注意,通过第三方平台采购电子礼品卡时,应取得载明"预付卡销售"的不征税发票,发放时不视同销售但需同步完成个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