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处理投资者撤回投资时,需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选择对应的会计处理方式。核心差异在于成本法和权益法对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逻辑不同,这直接影响撤回时的损益计算及科目结转。本文将围绕两种核算方法的分录逻辑、税务处理要点及特殊场景展开解析。
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撤回时需按实际收到款项与投资成本的差额确认收益。例如,某法人股东初始出资800万元,撤资收回1700万元,且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中该股东享有960万元股息(免税),则会计记账公式为:
借:银行存款 17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
贷:投资收益 900
此处投资收益包含收回的股息(免税)和资产转让所得,需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通过《A107011表》调减免税部分。
若采用权益法核算,需同步结转持有期间因被投资方权益变动形成的调整科目。假设某股东撤资前已通过损益调整确认960万元收益,收回1700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1700
借:投资收益 6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960
此场景下需额外处理资本公积和递延所得税:若持有期间因其他权益变动产生资本公积,需将其转入投资收益;若存在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需反向冲回。
税务处理方面,法人股东需将撤资所得拆分为三部分:
- 初始投资成本收回(不征税)
- 累计留存收益对应份额(免税股息)
-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25%征税)
例如收回2000万元时,若初始成本为800万元,留存收益对应960万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240万元。自然人股东则需将全部溢价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撤资收回1400万元,扣除初始成本600万元后,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
特殊场景下,若被投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撤资款,需视同销售处理。例如分得评估价2000万元的仓库和500万元的存货,被投资企业需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245万元,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利润600万元;撤资方则需按资产公允价值确认计税基础,并重新计算股息及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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