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融通作为供应链金融平台提供的电子债权凭证,其会计处理核心在于判断凭证的法律属性和业务实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财会〔2021〕32号文规定,此类凭证不属于法定票据范畴,因此不能采用票据类科目核算。其业务本质是依托核心企业信用形成的可拆分、可融资的应收账款债权,需围绕债权转移、融资行为和现金流兑现三个维度进行分录设计。
一、基础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收到建信融通凭证时,需根据业务模式选择科目列示:
- 若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应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 若同时存在出售意图,则需归类至应收款项融资科目。关键操作节点包括:
- 初始确认:收到凭证时无需立即做账(仅备查登记)
- 流转处理:转付供应商需重新确认负债性质
- 到期兑付:根据资金到账情况调整科目余额
二、典型业务场景分录
(一)未转付到期兑付
当企业持有建信融通凭证至到期日,且核心企业正常兑付时: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XX客户
该场景下,债权未发生转移,本质上属于应收账款的自然清偿。
(二)凭证转付供应商
若将建信融通凭证用于支付自身应付款项,需分步处理:
- 终止原债权债务关系
借:应付账款——供应商A
贷:应收账款——核心企业 - 确认新债务关系
根据融资提供方性质选择科目:
- 银行类金融机构:
贷:短期借款——建信融通 - 非银机构/平台:
贷:其他应付款——建信融通
实务中存在简化的往来对冲处理:
借:应付账款——供应商A
贷:应收账款——核心企业
但需在期末报表中对未到期凭证进行科目重分类调整,将对应的应付账款余额调整至短期借款或其他流动负债。
三、特殊融资场景处理
当供应商通过建信融通平台进行债权融资时,采购商需判断合同义务转移是否成立:
- 义务未终止(继续承担付款责任):
维持应付账款核算,仅补充披露或有负债 - 义务已终止(付款对象变更为融资方):
借:应付账款——供应商A
贷:短期借款/其他应付款——XX金融机构
此时融资利息若由采购商承担,需同步计提财务费用。
四、贴现业务处理要点
持有人申请贴现时,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判断终止确认条件:
- 符合终止确认(风险报酬完全转移):
借: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贴现息
贷:应收账款——核心企业 - 不符合终止确认(保留追索权):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建信融通
同时仍需保留原应收账款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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