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增值税深化改革以来,企业取得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证可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时,若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通过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凭证自行计算税额。这一政策显著降低了企业差旅成本,但具体操作中需注意不含税金额分离和适用税率计算等核心要点。
机票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实务操作的关键。当企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时,需按(票价+燃油附加费)÷(1+9%)×9%的公式计算可抵扣税额。例如一张含燃油附加费合计2180元的机票,其进项税额为(2180÷1.09)×9%=180元,不含税金额则为2000元。值得注意的是,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基数,且仅限本单位员工或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差旅费用方可抵扣。
会计分录的编制需严格区分费用与税额。假设某企业支付机票款2180元,其中可抵扣进项税额180元,则分录应体现为: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2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0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180
这种处理方式将价税分离原则贯彻到账务中,确保费用核算与税务处理同步匹配。若企业属于邮政、电信等特定行业,还可享受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政策,但需注意该政策原定于2021年底到期,实际操作前应核实最新政策。
税务申报环节需重点关注凭证合规性。企业需将计算出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并同步填入第10栏。同时必须确保行程单包含纳税人识别号、旅客身份信息等要素,否则将导致抵扣无效。对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用于免税项目的差旅支出,即使取得合规凭证也不得抵扣。
实务操作中常存在三大误区:一是误将民航发展基金纳入计算基数;二是混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与行程单的抵扣方式;三是忽略服务用途审查导致违规抵扣。建议企业建立差旅费报销双审机制,由财务人员复核票据合规性,并通过电子查验平台验证票据真伪。通过规范流程,既能实现税负优化,又能有效防控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