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加工食品业务的会计处理需区分委托方与受托方角色,核心在于物资流转、成本归集及税务处理。委托方需通过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加工全流程成本,而受托方需关注备查登记、加工收入确认及成本结转。由于代加工可能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同场景下的税务处理需严格遵循会计准则。
一、委托方的会计处理流程
发出原材料:委托方将自备材料交付受托方时,按实际成本转出库存。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若采用计划成本核算,需同步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支付加工费与税费:
- 加工费及运杂费计入加工成本,增值税可抵扣: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 若涉及消费税,需根据产品用途区分处理:
- 直接销售:消费税计入加工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 继续加工:消费税计入应交税费暂抵: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 直接销售:消费税计入加工成本:
- 收回成品:加工完成验收入库时,按实际成本结转: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若采用计划成本核算,需调整材料成本差异。
二、受托方的会计处理要点
- 备查登记与物资管理:
- 收到委托方材料时,仅通过备查簿登记,不做正式分录。
- 加工耗用自有辅助材料或人工时,通过生产成本归集:
借:生产成本——代制品
贷:原材料(自有辅料)
应付职工薪酬
- 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
- 加工完成交付时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同步结转加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代制品
- 特殊情形处理:
- 材料损耗:若合同约定由受托方承担损耗,需将损失计入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 剩余材料:退还原材料时注销备查登记;若作为奖励,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税务处理的核心规则
- 增值税: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需按适用税率(如13%)开具发票并确认销项税额,委托方可凭票抵扣进项税。
- 消费税:
- 委托方需关注计税价格计算:
-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 + 加工费)/(1 - 消费税税率)
- 代收代缴金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税率
- 若委托方未代收代缴,税务机关可要求其补缴税款。
四、实务中的常见误区
- 存货归属错误:受托方收到的代加工材料不属于自身存货,仅通过备查簿管理,若误计入原材料科目将导致资产虚增。
- 成本核算遗漏:委托方需将往返运费、辅料费等全部纳入委托加工物资,否则可能低估存货成本。
- 税务处理混淆:消费税是否计入成本取决于产品用途,直接销售与继续加工的账务差异需严格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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