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在开展促销活动时,赠品的会计处理需要兼顾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双重要求。核心在于区分赠品的来源(外购或自产)、赠送形式(买一赠一或无偿赠送)以及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例如外购赠品需考虑增值税视同销售,自产产品需同步确认收入和成本,而促销费用的归集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以下从账务流程、税务联动和特殊场景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赠品的基本账务处理流程
购入赠品时
借:库存商品(按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外购商品取得专票)
贷:银行存款
此环节需注意,个体户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进项税额不可抵扣,需全额计入成本。赠送促销时
根据赠品是否与主商品捆绑开票,分两种处理方式:
- 未单独开票(视为商业折扣):
借:销售费用(赠品成本+对应税费)
贷:库存商品(赠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公允价值计算) - 单独开票或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需分摊交易价格,例如买一赠一中主商品与赠品按公允价值比例分配收入,同步结转成本。
二、税务处理的关键联动规则
增值税视同销售
无论赠品来源,只要未与主商品在同一发票注明折扣,均需按公允价值计提销项税。例如外购成本50元的赠品市场价80元,则销项税额=80×适用税率。若采用折扣开票方式,则仅需按主商品折后价计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促销赠品支出通常归入业务宣传费,限额为年销售收入的15%;若计入招待费则按发生额60%与收入5‰孰低扣除。需注意:自产赠品需同步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外购赠品因收入成本等额抵消无所得税影响。个人所得税代扣义务
向非特定个人赠送礼品(如抽奖活动),需按20%税率代扣个税。但买一赠一、积分换礼等与销售直接关联的情形可豁免。
三、特殊场景的差异化处理
自产赠品
需完整确认收入链:
借:销售费用(含市场价及销项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市场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生产成本)
此处理既满足收入准则对履约义务的拆分要求,又避免税务风险。赠品与主商品不可分割
例如手机赠充电器,若两者高度关联且无法单独履约,可将组合整体确认为单项履约义务,按总价确认收入,无需分摊。赠品未全部送出
预先计提负债:
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
实际赠送时冲减负债并结转库存,期末调整未使用部分。
通过上述处理,个体户既能准确反映经营成本,又能规避因视同销售界定不清导致的税务争议。实际操作中需注意保存促销活动凭证(如开票明细、活动方案),为税务核查提供完整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