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赠送产品涉及多种业务场景,其会计处理需结合赠送目的、产品性质和税务规定进行综合判断。根据现行会计准则,无偿赠送应确认视同销售行为,既影响利润表科目也涉及增值税处理,而促销性质的赠送则需区分组合销售与单纯赠品。不同情形下的会计分录差异主要体现在借方科目选择和税务处理方式上。
一、无偿赠送给客户或外部单位当企业将自产或外购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时,需按公允价值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此时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税率)
此处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将赠送行为视为销售。例如赠送成本为8万元、市价10万元的产品,需按10万元计算13%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合计贷记9.3万元。
二、促销组合销售中的赠送买一赠一这类捆绑销售需按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收入。假设销售商品A(市价100元)赠送商品B(市价20元),实际收款100元:借:银行存款 113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A 83.33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B 16.67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元
此时总销售额按120元分摊,避免直接冲减收入。这种方式既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又满足税务对组合销售的认定要求。
三、赠送用于员工福利外购礼品发放员工属于非货币性福利,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此处增值税处理与赠送客户存在本质差异,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四、特殊业务场景处理
- 投资行为:将产品作为股权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利润分配:向股东分配产品时: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这两种情形均需确认收入而非费用,体现资产所有权转移的经济实质。
五、税务处理关键要点
- 增值税视同销售:除员工福利外,其他赠送均需按公允价值计税
- 企业所得税调整:年度汇算需填报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产生税会差异
- 个税代扣义务:赠送给客户可能涉及20%偶然所得个税,赠员工需并入工资计税
实务操作中需特别注意:外购礼品赠送客户时,若取得专票需先全额抵扣进项税,赠送时再按公允价值计销项税,形成"一进一销"的完整链条。例如购入9万元礼品(进项税1.17万),赠送时按10万元计销项税1.3万,实际增值税税负为0.13万元。这种处理既满足税法要求,又准确反映企业经营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