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送礼的会计处理需根据用途、对象和商品来源进行区分。企业将商品赠送给客户或员工时,需注意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调整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等核心问题。例如,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可能涉及进项税额抵扣与销项税额的平衡,而自产商品则需关注公允价值的确认。若会计科目错用或税务处理不当,可能导致税务稽查风险,甚至面临补缴税款和高额罚款。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外购商品赠送客户需按视同销售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企业无偿赠送货物应确认销项税额,但若购入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抵扣。会计分录为: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宣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如,商贸企业将购入价6万元(不含税)的礼品赠予客户时:借:销售费用——广宣费 67800元
贷:库存商品 6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00元。
此时,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等,增值税实际税负为零,但需在申报表中完整反映。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会差异调整
企业所得税要求对赠送行为进行视同销售调整。会计上直接计入费用,但税法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和成本。例如,赠送成本6万元的商品,汇算清缴时需在《A105010视同销售调整表》填报:
- 视同销售收入:6万元
- 视同销售成本:6万元
调整后虽不改变应纳税所得额,但能增加业务招待费或广告费扣除基数(因基数含视同销售收入),从而间接降低税负。会计无需修改账务,仅需在纳税申报时调整。
三、不同场景的会计分录差异
即买即用型赠送(如招待用酒水)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含税金额)
贷:银行存款。
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因招待属于个人消费。库存商品用于促销赠送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此场景需区分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若属于促销组合,需分摊交易价格。员工福利赠送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预付账款
需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个人所得税,按价税合计金额计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义务
向非员工赠送礼品需按偶然所得代扣20%个人所得税。若无法获取受赠人身份信息,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进行汇总申报,无需填写具体个人信息。会计分录需计提代扣税款: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例外情况包括:
- 赠送折扣券、优惠券等不征税;
- 买赠活动中无需额外支付对价的赠品(如“买一赠一”)通常无需代扣。
五、关键风险与合规建议
- 科目选择错误:将赠送支出误计入“管理费用”或直接费用化,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被拒;
- 视同销售遗漏:未确认销项税额或未填报纳税调整表,可能触发税务稽查;
- 个税申报漏洞:未代扣偶然所得或未留存赠送凭证,面临补税及滞纳金风险。
建议企业建立礼品赠送台账,记录受赠对象、商品来源及税务处理依据,并定期核查进销项匹配性和视同销售调整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