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代工业务涉及受托加工和委托加工两种主体角色,其账务处理需区分业务场景。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代工业务中的原材料所有权归属、加工费核算方式及税费处理均存在特殊要求。以下从受托方视角的来料加工、委托方视角的外发加工两个维度,结合消费税等特殊情形展开说明。
对于受托加工方,核心在于区分客户提供材料与自行耗用物资。当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皮革、五金等原材料时,需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进行登记,不纳入常规库存核算。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直接人工、设备折旧等费用,应通过生产成本—代制品归集:借:生产成本—代制品
贷:应付职工薪酬/制造费用
完工后转入库存商品—代制品科目,收取加工费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代制品
作为委托加工方,账务流程涵盖物资流转与成本归集。发出木材、金属等原材料时需区分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核算: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实际成本)
借/贷:材料成本差异(计划成本调整)
支付加工费及运费时,需将不含税加工费计入加工成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借:委托加工物资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若加工产品属于应税消费品,需特别注意消费税处理。例如家具企业委托加工木制漆器(消费税税目),收回后直接销售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应付账款(含代收消费税)
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消费税单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方待抵扣。
实务操作中需防范两类典型风险:一是成本归集完整性,委托方需将材料成本、加工费、运输费、保险费等全部纳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二是税费处理合规性,特别是消费税计税依据需按组成计税价格公式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代收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通过上述处理流程,企业可准确反映代工业务中的权责关系与成本流转。建议财务人员在实操中建立备查簿跟踪材料收发,定期核对委托加工物资科目余额与实物存量,同时关注加工合同中的税费承担条款,避免因计税基础错误引发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