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疫情期间购买口罩等防疫物资时,若未取得发票,需根据物资用途和会计准则进行差异化的账务处理。无发票采购的会计核算需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通过暂估入账反映经济业务实质。同时,税务处理需注意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规性要求,避免涉税风险。
一、无发票采购口罩的暂估入账处理
当企业已支付款项但未取得发票时,需通过暂估入账完成初始记录。具体流程如下:
- 暂估入库:根据合同金额或实际支付金额暂估成本,仅记录不含税金额。借:库存商品(暂估金额)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暂估金额) - 收到发票后的调整:
- 红字冲回暂估分录:
借:库存商品(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红字) - 按发票金额重新入账:
借:库存商品(发票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可抵扣)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 红字冲回暂估分录:
若发票跨期(如当年未取得),需在汇算清缴时对暂估成本进行纳税调增。
二、口罩用途差异化的会计分录
根据口罩的实际使用场景,账务处理需区分以下三类情况:
办公场所统一使用
若口罩用于公共区域消毒或员工办公防护,计入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
贷:库存商品发放给员工个人使用
属于非货币性福利,需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 发放口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 计提福利费:
生产车间领用
若为生产环节的劳保物资,计入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劳动保护费
贷:库存商品
三、税务处理的关键风险点
增值税抵扣限制
-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若取得专票但未及时认证,可暂挂待确认进项税金,认证后转入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调整
- 无发票支出需在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导致税负增加;
- 例外情形: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额零星支出(单次500元以下),可凭收据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税2020年10号公告,员工取得的口罩补贴或实物福利,若属于疫情防控相关支出,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实务操作建议
- 加强凭证管理:保留采购合同、付款记录、入库单等替代性凭证,作为会计入账和税务争议的佐证;
- 及时跟进发票:避免长期挂账暂估科目,建议设置发票催收流程,降低跨期调整风险;
- 区分费用性质:明确口罩用途是否属于劳动保护费或职工福利费,二者在税前扣除比例和科目归集上存在差异。
通过规范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企业可在合规前提下平衡成本与税负,确保防疫物资采购的财务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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