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经营中,内部自用产品的会计处理涉及税务政策与会计准则的协调,其核心在于判断是否构成视同销售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若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如用于生产加工、分支机构转移等),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但若用于捐赠、职工福利等用途,则需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上,财会字〔1997〕26号明确内部结转不确认收入,但需计提相关税费。这一差异要求企业在分录中既遵循成本转账原则,又满足税务合规要求。
一、会计处理的核心原则
在会计分录中,不确认收入是基本原则。根据财会字〔1997〕26号,内部使用(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属于资产形态转换,会计上直接按成本结转:借: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此处理避免了虚增收入与现金流,但需注意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要求。例如,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时,需按市场价计提销项税额。
二、不同用途下的具体分录
用于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
按成本转账,但需考虑增值税: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若涉及增值税,需同步计提销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于职工福利
需区分货币性福利与非货币性福利:
- 非货币性福利需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过渡: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含税公允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 用于捐赠或市场推广
此类用途因所有权转移需视同销售,会计分录需体现收入与成本:
借: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含税公允价)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三、税务调整与特殊情形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税法要求按公允价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成本价为10万元、公允价为15万元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需在汇算清缴时调增5万元利润。进项税额转出
若自用产品为外购且未用于应税项目(如集体福利),需转出进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实务操作中的争议与对策
部分企业为简化处理,直接按成本价转账并计提税费,但可能引发税务风险。例如,将自产设备用于生产时,若未按组成计税价格计提增值税,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建议企业建立内部定价机制,参照市场价或成本加成法确定公允价,确保分录与税务申报一致。
综上,内部自用产品的会计处理需兼顾会计准则的谨慎性与税法的强制性。企业应结合具体用途,选择合规的分录方式,并通过纳税调整实现财税差异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