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作为企业运营的核心成本,其会计核算涉及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全流程管理。2018年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升至8%的政策调整,进一步优化了企业成本核算规则。从工资计提、社保公积金处理到职工福利分配,每个环节都需要精准匹配会计准则与税法要求。本文将围绕工资核算的核心流程,解析关键环节的会计处理逻辑。
工资计提与分配
企业需根据员工服务部门归属进行费用分摊。生产工人工资计入生产成本,管理人员工资归入管理费用,销售人员工资计入销售费用。计提时需同步确认企业承担的社保公积金部分: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工资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社保公积金(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积金(单位部分)
这种处理方式实现了费用与负债的同步确认,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工资发放与代扣款项
实际发放工资时需代扣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及个人所得税,此时会计分录体现资金流出与负债冲减: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实发工资)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金额)
其他应付款——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
若企业选择先缴纳社保后发工资,个人承担部分需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过渡。
社保公积金缴纳处理
缴纳时应区分单位与个人承担部分: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该流程需注意社保缴纳时间与工资发放周期的匹配,避免资产负债表科目余额异常。
职工教育经费核算
2018年新政允许按工资总额的8%税前扣除,企业可选择两种处理方式:
- 先计提后支出:按8%上限计提时借记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实际支出时冲减负债并抵扣进项税额
- 按实列支:支出时直接计入费用并计提负债,适用于支出金额稳定的企业
两种方式均需注意纳税调整差异,未使用完的计提额度需在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福利费的特殊处理
职工福利费需在实际支出时计提,计提上限为工资总额的14%。非货币性福利(如免费宿舍)需通过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核算,租赁资产供职工使用时需将租金费用化: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实际支付时需注意:发放实物福利需代扣个税,集体福利(如食堂餐补)无需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