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实务中,公司送礼的会计处理需区分赠送对象及礼品来源,其核心差异体现在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调整及费用科目归属三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不同场景下税务处理规则差异显著,若操作不当可能导致进项税额转出错误或纳税调整遗漏。以下从分录编制、税种处理及实务案例三方面展开分析。
一、外购礼品赠送的会计处理
- 赠送客户场景
- 购进阶段: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 赠送阶段: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按用途归属科目)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市场价计算)
此处需注意,赠送客户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需按礼品公允价值计提销项税,但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 赠送员工场景
- 购进阶段分录与赠送客户一致
- 福利发放阶段: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此场景下,外购礼品用于职工福利属于增值税不可抵扣范畴,需作进项税转出,但企业所得税仍需视同销售。
二、自产产品赠送的会计处理
若礼品为企业自产货物,需按照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处理:
- 赠送促销阶段: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成本结转阶段: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此场景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需按市场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且业务宣传费限额计算基数包含视同销售收入。
三、税务处理要点
- 增值税差异:
- 送客户:视同销售(进项可抵+销项计提)
- 送员工:进项转出(不视同销售)
- 企业所得税调整:
所有赠送行为均需填报A105010表,按“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外购礼品市场价10万元、成本9万元时,需调增收入10万元同时调减成本9万元,最终净调增1万元。 - 个人所得税代扣:
- 送员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税
- 送客户:按“偶然所得”20%税率扣缴(特定促销礼品除外)
四、实务风险提示
- 科目误用风险:业务招待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职工福利费、营业外支出需严格区分用途,错误归类可能导致费用限额超标(如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60%与营收5‰孰低扣除)
- 视同销售定价风险:企业所得税需按移送时市场价确认收入,若直接按成本价处理将引发纳税调整
- 凭证完整性要求:需保留采购发票、礼品发放签收单、个税申报记录等证据链,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而不得税前扣除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公司送礼的财税处理需同步考量会计科目匹配性、税种规则差异性及证据链完整性。尤其在金税四期背景下,企业应建立礼品台账管理制度,定期核查视同销售调整数据与费用扣除限额,避免因细节疏漏引发税务稽查风险。
版权:本文档内容版权由作者发布,如需转发请联系作者本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转发引用,转载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