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企业在购买矿产品时,根据交易性质、税务处理和用途差异,账务处理存在明显区别。核心需关注资源税代扣代缴规则和价内税特性,同时区分自用、外购加工等业务场景。以下分场景说明典型分录:
一、直接采购应税矿产品用于销售
当企业直接采购已完税矿产品时,需同步确认存货成本与进项税额:
-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含购买价款及运费)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同时处理增值税进项税: -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对应税额部分)
二、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扣资源税
根据《资源税法》规定,收购方需履行代扣义务。此时会计分录需分步处理:
- 支付收购款时:
- 借:材料采购(实际支付金额)
贷:银行存款
- 代扣资源税时:
- 借:材料采购(代扣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 缴纳代扣税款时:
-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三、采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
此类业务涉及已纳税额抵扣的特殊处理:
- 购入液体盐时:
-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可抵扣部分)
借:材料采购(液体盐采购成本)
贷:银行存款
- 加工销售固体盐时:
- 借:税金及附加(固体盐应缴资源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 实际缴税时按差额处理:
-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销项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四、生产用辅料采购处理
开采过程中消耗的爆破材料、支护设备等,应计入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
- 采购坑木、炸药等:
- 借:原材料——爆破材料
贷:银行存款
- 生产领用时:
- 借: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贷:原材料
对于周转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如风管、道木),采用五五摊销法: - 领用时:
借:周转材料——在用(50%价值)
借:制造费用(50%价值)
贷:周转材料——在库
五、特殊费用计提与处理
矿业企业特有的维简费和安全经费需单独核算:
- 按月计提维简费:
- 借:制造费用
贷:专项储备
- 实际支出时区分费用化与资本化:
- 费用化支出: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 - 资本化支出完工后: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冲减专项储备: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一次性全额计提)
实务操作中需特别注意: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需以开采数量或销售数量为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时限直接影响进项税抵扣。对于跨境采购矿产品,还需关注关税完税价格计算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处理。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存货台账,区分应税矿产品与免税矿产品的采购流向,确保税务处理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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