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常通过赠送样品拓展市场,但其会计和税务处理涉及多个维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赠送样品需区分自产产品与外购产品、免费赠送与组合销售赠送等场景,核心在于判断是否构成视同销售行为。以下是不同情境下的具体处理逻辑和操作规范。
一、免费赠送样品的会计处理
当企业无偿赠送自产或外购产品作为样品时,会计处理需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自产产品赠送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成本价+税费)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视同销售税额)
例如:某企业赠送成本400元、市场价500元的自产产品,增值税税率13%:
借:销售费用 565元
贷:库存商品 4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65元(500×13%)外购产品赠送
借:销售费用(含进项税转出金额)
贷:库存商品(采购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若外购商品含税价1130元(进项税130元):
借:销售费用 1330元
贷:库存商品 1000元
贷: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 130元
二、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无偿赠送需视同销售。销售额按以下顺序确定:- 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 其他纳税人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例如:若无同类售价,成本400元、利润率10%,则组成计税价格=400×1.1=440元,销项税=440×13%=57.2元。
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若会计处理未确认收入,需在年度申报时填报《视同销售纳税调整明细表》,调增收入并结转成本。
三、特殊场景的差异化处理
组合销售赠送(有偿赠送)
若样品作为销售附赠(如买一赠一),会计处理需将总收款按各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 例如:销售A商品(公允价值1500元)赠送B样品(公允价值500元),总收款1500元。
借:银行存款 15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A 1125元(1500×150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B 375元(1500×500/2000)
此时增值税仅按实际收款计算,无需单独视同销售。
- 例如:销售A商品(公允价值1500元)赠送B样品(公允价值500元),总收款1500元。
供应商赠送样品的处理
收到免费样品时:
借:库存商品
贷:营业外收入
后续转赠客户时:
借: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四、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发票开具要求
无偿赠送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样品赠送”字样。若未开具发票,可能被认定为隐瞒收入。成本与税费匹配
会计处理中需确保销售费用金额包含产品成本和税费(如增值税、代扣代缴个税)。例如赠送价值500元样品时,需代扣20%个税: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0元。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分类
若样品使用期超1年且价值较高,应转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
借:固定资产
贷:库存商品
借:销售费用
贷:累计折旧。
通过上述处理逻辑,企业可避免因会计错配或税务违规引发的风险。实务中需结合业务实质选择处理方式,并注意2026年《增值税法》施行后对市场价格确认规则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