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核算体系中,进项税额转出是企业因特定情形需将已抵扣的增值税额重新计入成本的核心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当购进的货物或服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一调整需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进行核算,以下将分场景解析具体处理方式。
一、资产用途变更的账务处理
当货物改变原有用途时,需根据新用途性质调整相关科目。例如将生产用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需将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理,若外购食用油用于职工食堂,则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归集,完整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非正常损失的核算流程
存货因管理不善导致毁损时,需分两阶段处理:
- 发现损失阶段:将存货成本与对应进项税额转入待处理科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审批处理阶段:根据责任认定结果结转损失
借:管理费用——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三、特殊项目的税务调整
针对免税项目的生产活动,如农产品初加工领用原料时:
借:生产成本——免税产品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同时涉及应税与免税项目的混合使用情形,若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需按比例计算转出金额,通过"管理费用"科目归集。
四、跨期调整的特殊处理
发现以前年度漏转的进项税额时,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追溯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五、申报与账务协同要点
完成会计处理后,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13-23栏填列转出金额,确保账表一致。转出税额将直接影响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对于异常凭证(如失控发票)导致的转出,需在申报表的第23栏单独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