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行业的会计核算中,新收入准则的实施显著改变了传统账务处理模式。根据2025年最新实务指引,核心变化体现在合同履约成本替代原“工程施工”科目、合同结算取代“工程结算”科目,以及收入确认从完工百分比法转向履约进度法。这些调整要求会计人员精准把握各阶段的科目对应关系与核算逻辑,尤其需要注意增值税处理与资产负债列示的特殊要求。
一、预收工程款的分录处理
当收到业主预付的工程款时,需区分含税金额的拆分:
-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款金额)
- 贷:合同负债(不含税金额)
- 贷:其他流动负债——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部分)
例如收到113万元预付款(税率9%)时:
- 借:银行存款 113万
- 贷:合同负债 100万
- 贷:其他流动负债——待转销项税额 13万
需注意,若属于合同未成立或非收入准则范围的预收款,仍需使用预收账款科目,但适用场景已大幅减少。
二、成本归集与进项税处理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按以下方式归集:
-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材料、人工等直接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特殊场景处理:
- 租赁设备费用需通过机械作业科目过渡:
借:机械作业——内部租赁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月末结转至合同履约成本 - 领用自产商品需计算视同销售增值税: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收入确认与结算流程
履约进度法的应用需分三步操作:
- 收入确认: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 成本匹配: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成本结转 - 工程结算:
借:应收账款(结算金额)
借:合同负债(冲减预收款)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若合同结果不可靠估计,则需采用实际成本法:
- 合同成本可收回时,按实际收款金额确认收入
- 成本无法收回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四、竣工结算与科目对冲
项目完工时需完成两项关键结转:
- 收入成本科目清零:
借: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贷: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 成本归集对冲:
借:合同履约成本——成本结转
贷:合同履约成本——归集
此时还需处理质保金:
- 质保期内:
借:合同资产——质保金
贷:应收账款 - 质保期满符合收回条件: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资产——质保金
五、期末报表列示要点
资产负债表需特别注意:
- 合同结算借方余额(已完工未结算)需扣除减值准备后列示为合同资产
- 合同结算贷方余额(已结算未完工)应归入合同负债
- 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余额需计入存货科目
通过上述流程的系统化处理,既能满足新收入准则对权责发生制的强化要求,又能实现增值税链条的合规管理,为企业提供准确的财务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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