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企业处理退休返聘人员的工资核算需兼顾劳动关系界定与财税规范。根据现行法规,延迟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论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企业应签订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这种用工性质的变化直接影响会计核算方式,需区分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类处理逻辑,并关注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关联影响。
若延迟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企业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工资应通过劳务费科目核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此类支出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合理费用,可全额税前扣除。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劳务费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该处理模式下,退休返聘人员的补贴、奖金或实物福利需单独核算。发放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归集,月末结转至管理费用等科目。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福利费支出受企业所得税14%扣除比例限制,超支部分需纳税调整。
若企业聘用符合再任职条件的延迟退休人员(如签订一年以上协议、享受同等职工福利等),其收入可按工资薪金核算。此时会计分录分为两步:
-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存货 - 月末结转: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工资薪金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该模式下,工资总额可纳入残保金计算基数,且相关支出可全额税前扣除。但需同步满足个人所得税申报要求,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并履行全员全额申报义务。
税务处理需重点把握三个维度:
-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按20%-40%预扣率计税,年度并入综合所得汇算;工资薪金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
- 残保金计算:劳务人员不计入在职职工人数,工资薪金人员需纳入缴费基数
- 社保关联:返聘人员无需缴纳社保,但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社保基数的地区需注意基数包含性
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建立人员属性判定台账,结合地方司法口径(如北京按退休年龄自动终止劳动关系,上海允许特殊续签)动态调整核算方式,避免用工性质认定错误导致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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