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采购过程中,当企业已完成货款支付但尚未收到货物时,需要通过在途物资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这个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专门用于反映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的已付款未入库物资,其核心作用在于准确记录采购流程中物资所有权的转移节点。理解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逻辑,需要把握采购成本确认、增值税抵扣和物资状态转换三个关键环节。
当企业完成商品采购但尚未验收入库时,需根据实际付款方式编制基础分录。此时在途物资作为暂记科目,借方记录采购成本构成金额,具体包括商品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等直接支出。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进项税额,单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例如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50万元(含税):借:在途物资 442,477.88
贷:银行存款 500,000.00
这里的分录金额拆解基于增值税率13%的计算,即500,000÷1.13=442,477.88元为采购成本,57,522.12元为可抵扣进项税。
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延期付款业务,需采用现值计量法确认采购成本。若企业分期三年支付100万元采购款,按市场利率折现后现值为85万元,差额部分需通过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核算。此时会计分录需体现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借:在途物资 850,000
贷:长期应付款 1,000,000
借:未确认融资费用 150,000
这种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重大融资成分的规定,能准确反映交易实质。
当商品到达并完成验收时,需将在途物资科目余额结转至存货科目。根据企业存货核算体系的不同,可能转入原材料、库存商品或周转材料等科目。假设某商贸企业采用售价核算制,采购成本80万元的商品以100万元售价入账:借:库存商品 1,000,000
贷:在途物资 800,000
贷:商品进销差价 200,000
这个处理过程既反映了存货的实际成本,又通过差价科目维护了售价核算体系的完整性。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途物资与材料采购的本质区别:前者适用于实际成本法核算体系,后者专用于计划成本法下的采购差异核算。实际工作中若混淆这两个科目,可能导致成本计量偏差。同时,财务人员需在每月末核查在途物资明细账,对超过合理运输周期的在途商品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计提坏账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