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白酒用于赠送客户时,会计处理需结合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则与所得税调整要求,涉及库存商品核算、销项税额确认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环节。根据用途差异,账务流程与税务申报存在显著区别,需特别注意税会差异的调整与合规性操作。
一、基本会计分录的两种处理模式
若企业属于非商贸类企业且采用即买即用方式,购入白酒时需将价税合计金额计入库存商品,赠送时通过视同销售处理确认收入与销项税:借:库存商品(含税金额)
贷:银行存款
赠送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商贸企业,若从库存商品中取用白酒赠送客户,则需在赠送环节直接确认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具体要求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企业将外购商品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例如,购入单价1000元的白酒赠送客户,若同类商品市场价为1200元,则需按1200元确认销项税额(适用税率13%为156元)。需注意:
- 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抵扣;
- 若用于招待而非赠送,则属于个人消费,进项税额需转出。
三、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调整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白酒赠送导致所有权转移,需在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调整规则如下:
- 视同销售收入:按商品公允价值(如市场售价)确认;
- 视同销售成本:按实际采购成本(含税金额)确认;
- 在纳税申报表中,需通过A105000表进行调增收入与调减成本,差额部分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例如,购入成本5000元、市场价6780元的白酒,需调增收入6780元,调减成本5650元,差额1130元需纳税。
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赠送客户白酒属于偶然所得,企业需按市场价20%代扣个人所得税。例如,赠送价值1000元的白酒,需代扣200元个税:
借:营业外支出-代扣个税 200元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200元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2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元
五、税会差异的实务处理要点
- 会计费用与税务收入差异:会计直接将成本计入业务招待费,但税务需确认收入与成本,导致利润表与纳税申报表差异;
- 视同销售价格争议:若企业无同类商品售价,需按组成计税价格或最近期同类商品价格核定;
- 凭证管理:需保存采购发票、赠送审批单、个税申报记录等资料,以应对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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