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赠送活动礼品涉及多种业务场景,需根据交易性质和财税法规进行会计处理。核心原则是区分促销活动与非日常赠送,明确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并结合增值税和所得税要求完成分录。不同场景下的处理逻辑和分录公式差异较大,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若礼品属于促销活动的一部分(如“买一赠一”),需按公允价值分摊收入。例如:企业销售商品10,000元并赠送市场价200元的电饭煲,应将总收入按商品与赠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拆分。假设商品占比98%,赠品占比2%,则: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01(10,000×98%÷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2.99
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9,000(商品)
主营业务成本 180(赠品)
贷:库存商品 9,180。此时赠品成本直接计入销售成本,不单独确认收入。
若礼品用于广告宣传或客户关系维护,需计入销售费用。例如外购礼品赠送客户时: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账面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若为自产产品,则需视同销售: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并同步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对于非促销性质的偶然赠送(如节日礼品),若不属于日常经营活动,应计入营业外支出。例如无偿赠送库存商品时: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公允价值计算)。此场景下需注意,虽然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但税务层面仍需按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和所得税。
关键注意事项包括:
- 发票开具方式:赠品与主商品开在同一张发票时,可能免除增值税;分开发票则需全额计税。
- 个人所得税代扣:向个人赠送礼品需按“偶然所得”代扣20%个税,企业垫付时: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 税务限额扣除: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税前扣除,超限额部分需递延。
实务中常见误区包括混淆营业外支出与销售费用的适用范围,或忽略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处理。例如将促销赠品错误计入营业外支出,可能导致费用归类不当和税务风险。企业需根据具体业务目的,结合会计准则与税法要求,建立标准化的分录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