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煤炭行业采购环节,运输途中的损耗是常见现象。根据会计准则要求,途耗需区分正常损耗与非正常损耗,两者的会计处理逻辑存在本质差异。正常损耗属于合理范围内的自然损失,应计入存货成本;非正常损耗则需单独核算,涉及增值税处理及损失确认。以下从概念界定、分录逻辑和实操要点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正常损耗的判定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损耗由自然原因(如煤炭装卸散落)或行业标准允许的合理比例(如运输途中的2%标准损耗率)导致;二是损失金额在采购总成本的合理范围内。其会计处理需遵循总成本法,即损耗部分的价值分摊到剩余存货中。假设企业以银行存款113万元(含13%增值税)采购原煤100吨,运输中合理损耗1吨,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原煤 100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
贷:银行存款 113万
此时入库99吨原煤,单位成本由1万元/吨调整为101.01万元/吨,损耗价值隐含在存货成本中。
非正常损耗涉及意外事故、管理不善等超出合理范围的情形。会计处理需分三步:
- 发现损耗时,按损失金额转出对应存货价值及进项税额。例如运输途中因火灾损失原煤2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2.6万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2.6万
贷:在途物资 2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6万 - 责任认定阶段,根据保险赔偿或责任人追偿情况调整损失。假设保险公司赔付18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18万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4.6万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2.6万 - 存货入账时,剩余80万元原煤按正常采购流程计入存货。
实务操作中需特别注意两点:一是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仅针对非正常损耗中因管理不善导致的部分,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可不转出;二是损耗金额需根据过磅单和运输记录精确计量,避免通过估算导致成本失真。对于混合损耗(部分正常、部分非正常),应按比例拆分后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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