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单位因财政拨款资金未及时下达而需使用实有资金垫付支出时,其会计核算需严格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这类业务涉及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双重处理逻辑,核心原则是区分垫付阶段的临时挂账与资金归还时的收入确认。通过规范处理流程,可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账务记录的准确性。
在垫付资金阶段,行政单位需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反映资金占用的过渡性特征。具体记账公式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此时预算会计不做处理。这一操作体现了权责发生制下对资金流动的追踪需求,同时避免预算会计在未实际消耗财政资金时提前确认支出。
当通过财政支付方式归还资金时,需分步完成资金流转与费用确认:
- 资金到账环节: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拨款收入 - 费用核销环节:
借:业务活动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
预算会计需同步记录:
借:行政支出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此流程既完成垫付资金的收回,又实现财政资金的正式列支。
实务操作中需特别注意科目对应关系。例如某单位垫付疫情防控支出15000元后,次月通过零余额账户归还时,需在财务会计中同时调整银行存款与财政拨款收入,并通过业务活动费用实现支出核销。预算会计则通过行政支出与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的配比,完整反映预算执行过程。
对于跨年度垫付资金的处理,需区分是否涉及以前年度结转。若为当年垫付,直接通过上述流程处理;若涉及以前年度,则需通过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与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科目进行调账。这种差异化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准确判断业务发生时点,确保预算执行口径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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