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用工形式、业务实质以及新收入准则要求进行区分。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直接雇佣、劳务分包、劳务派遣等多种用工模式,其核心在于判断农民工是否构成企业的职工薪酬核算范畴。例如自有工人的工资需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而劳务分包模式下则直接计入合同履约成本。这种差异直接影响企业成本结构、税费核算以及财务报表呈现方式。
对于直接雇佣的农民工,企业需建立完整的薪酬核算体系。在计提阶段应通过工程施工—人工费归集成本,同时处理社保和个税代扣: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个人部分)
实际发放工资时,通过银行转账完成资金流转: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此时需注意,若涉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支付路径应严格遵循专户监管要求,确保资金流向可追溯。
在劳务分包模式下,建筑企业通过第三方公司完成用工管理。收到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成本核算需匹配项目进度:借:合同履约成本—劳务成本—人工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这种情况下,农民工社保和个税由劳务公司承担,建筑企业仅需关注合同履约成本的真实性与票据合规性。值得注意的是,总包方代发工资时需同步处理往来款项:借:应付账款—分包方
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对于劳务派遣用工,需区分费用性质。若派遣费用包含工资和社保,应全额计入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若企业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则需拆分核算: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部分)
借:管理费用—劳务派遣费(服务费部分)
贷:银行存款
该模式下需警惕法律风险,确保派遣比例不超过10%且岗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要求。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同样关键。例如非全日制用工仅需缴纳工伤保险,其工资通过工程施工—劳务费用核算而非应付职工薪酬。而包工头带队模式需以经营所得定性,凭税务局代开发票入账:借:工程施工—劳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此时个税由包工头自行申报,企业无需代扣代缴。所有处理均需遵循业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保会计记录与税务申报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