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是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典型体现,指虽未发生实际交易,但需按税法规定确认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特殊场景。其核心在于货物权属转移或用途改变触发税务义务,但会计上可能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不同情形下,借贷科目的匹配和计税依据的选取是分录编制的关键,需结合业务实质与税法要求综合判断。
情形一: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当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员工福利(如节日礼品)时,需确认收入并计提增值税。例如,成本8万元、市价10万元的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税率为13%: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万
贷:库存商品 8万
此处理需注意:个人福利需并入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且计税依据为市场公允价值,而非成本价。
情形二:货物用于投资或分配股东
以货物对外投资或分配股利时,需按最高售价或协议价计税。例如,以市价15万元(成本10万元)的自产产品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16.95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万
若协议价低于市价,需按税法规定的最高售价补缴增值税差额。分配给股东的分录类似,但需通过应付股利科目核算,并代扣股东个人所得税。
情形三:无偿赠送或非应税项目
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或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建工程)时,会计不确认收入,但需按成本加成或公允价值计税。例如,成本1万元的无偿赠送:
借:营业外支出 1.13万
贷:库存商品 1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13万
若用于非应税项目(如生产免税产品),分录通过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计税依据优先采用历史售价或成本加成公式。
情形四:代销与机构间调拨
代销业务需区分委托方与受托方:
- 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 受托方销售后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委托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机构间跨县市调拨货物时,虽不确认收入,但需按移送价计提增值税,通过应收账款科目过渡。
注意事项与风险提示
- 计税依据优先级:公允价值>近期售价>成本加成(公式:成本×(1+10%)×税率)。
- 外购货物差异:外购商品用于福利时仅需进项税额转出,不确认收入。
- 税务合规风险:未及时确认视同销售可能引发补税、滞纳金及罚款,尤其是跨期调整和关联交易场景。
通过上述处理,企业可兼顾会计真实性与税务合规性,避免因分录错误导致的财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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