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费的会计处理需要区分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两类性质不同的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工资性支出,需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而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需单独列支。两者的税务处理也存在差异,高温津贴需并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防暑降温费则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约束。
一、高温津贴的会计分录
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环境下作业的法定津贴,其核算需分两步完成:
计提阶段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根据员工岗位归属)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津贴和补贴(或二级科目“高温津贴”)
此步骤需按员工所属部门将成本分摊至对应科目,例如车间工人计入生产成本,管理人员计入管理费用。实际发放阶段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津贴和补贴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发放时应冲减已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需使用银行存款科目,现金支付则使用库存现金。
二、防暑降温费的会计分录
防暑降温费是企业自主发放的福利性支出,需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
计提阶段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防暑降温费)
需注意该科目不可与工资科目混用,且计提金额需符合企业福利费预算。发放阶段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防暑降温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若以实物形式发放(如清凉饮料),需根据实际采购成本确认金额,并取得合规发票。
三、特殊情形处理
- 实物发放的税务处理
若以防暑用品形式发放,需区分用途:
- 属于劳动保护用品的(如统一采购的工作服、清凉油),计入劳动保护费科目,允许全额税前扣除且无需缴纳个税;
- 属于个人消费的实物(如定制礼盒),需按市场价折算并入工资计算个税。
- 跨期费用的处理
若高温津贴未在当月发放,需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应付未付金额,避免违反权责发生制原则。
四、注意事项
- 税务合规性
- 高温津贴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得以任何形式避税;
- 防暑降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
- 科目使用规范
- 禁止将高温津贴计入职工福利费,否则可能引发税务稽查风险;
- 劳动保护费需单独设置明细科目,避免与福利费混淆。
- 政策衔接
需关注地方政府发布的高温津贴标准动态,例如部分省份2024年已将最低标准上调至每月300元,企业需同步调整计提基数。
五、常见误区辨析
误区1:将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合并核算
正确做法:两者性质不同,高温津贴属于工资,需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核算;防暑降温费属于福利,需单独列支。误区2:以实物替代高温津贴
政策规定:高温津贴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实物仅能作为补充福利,不可替代法定津贴。误区3:忽略地区政策差异
例如广东省要求全年发放高温津贴(4-10月),而北方省份通常限定为6-8月,企业需按属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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