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需根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不同角色分别建立核算体系。核心差异在于商品所有权归属与收入确认方式:委托方始终保留商品所有权,受托方仅负责销售代理,其收入可能体现为佣金手续费或购销差价。这种业务模式要求双方在发出商品、完成销售、结算款项等环节建立清晰的会计科目联动机制。
在委托方的核算流程中,需重点关注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当商品移交代销机构时,委托方需通过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反映资产形态变化: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该分录将库存商品转化为委托代销资产,体现商品物理位置的转移但所有权未变更。收到代销清单时,需同步完成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借:应收账款-受托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若涉及手续费结算,需通过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佣金支出,并在支付时冲减应收账款。
对于受托方而言,核算方式取决于代销模式。在收取手续费模式下,受托方需建立双重科目反映代销商品权责: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销售完成后,受托方需将代收货款确认为对委托方的负债: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委托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取佣金时则需区分增值税处理:借:应付账款-委托方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若采用购销差价模式,受托方实质上承担了商品买断风险。此时需将代销商品视同自有存货管理:借:受托代销商品(按采购价)
贷:应付账款-委托方
实际销售时按正常销售流程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结算货款时按采购价支付委托方,差价部分形成经营利润。
增值税处理是代销业务的关键环节。委托方需在发出商品时保留增值税纳税义务,待代销清单到达后开具专用发票;受托方在收取手续费模式下需就佣金收入缴纳增值税,而差价模式下需按销售全额计算销项税,同时取得委托方进项发票进行抵扣。这种税负传导机制要求双方在往来科目中准确登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明细发生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