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产产品的会计处理需遵循实际成本计价原则,完整记录从原材料投入到产品完工的全流程。根据会计准则,自产存货成本包含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三大核心要素,通过生产成本科目归集,最终转入库存商品。这一过程不仅涉及生产环节的核算,还需关注产品后续使用或处置时的税务影响,尤其是视同销售场景下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生产阶段,会计处理需分步完成成本归集。首先,领用原材料时将成本转入生产成本科目:
借:生产成本(原材料金额)
贷:原材料
随后发生的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通过相同科目归集:
借:生产成本(人工金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金额)
贷:制造费用
产品完工入库时,需将生产成本总额转入库存商品:
借:库存商品
贷:生产成本
当产品用于非销售用途时,会计与税务处理呈现差异。例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或职工福利,会计上按成本转账,但税法要求按公允价值计算增值税。以发放职工福利为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公允价值+增值税)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增值税处理需特别注意视同销售规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职工福利等情形,需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例如成本80万元、市价100万元的产品赠送客户:
借:销售费用 93万
贷:库存商品 8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企业所得税处理需同步调整视同销售利润。纳税申报时需填列《视同销售调整表》,调增视同销售收入(公允价值)与视同销售成本(账面成本),例如上述案例需调增收入100万元、成本80万元,差额20万元需计入费用调整。
企业可通过会计政策选择实现税务优化。例如采用先进先出法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或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调节税负。但需注意税法对费用扣除的限制,如业务招待费仅能按实际发生额60%扣除且不超收入5‰,而业务宣传费扣除上限为收入15%(部分行业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