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将原材料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时,需根据货物来源和税务处理差异进行账务处理。这类业务涉及应付职工薪酬的计提与发放、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或销项税额确认,以及所得税视同销售等复杂处理环节。具体操作中,需区分自产原材料与外购原材料的会计处理逻辑差异,并关注不同情形下的税务申报要求。
一、自产原材料发放给职工
当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其核心处理流程为:
计提职工薪酬: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按受益部门)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含税公允价值)
该步骤需根据产品市场价计算金额,如案例中每盒粽子200元含税价,需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5309.73元,对应销项税额690.27元。确认收入与销项税: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自产产品成本)
例如中30盒粽子成本4500元,需全额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
二、外购原材料发放给职工
对于外购原材料的发放,需区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已认证抵扣:
- 已认证进项税额的情形:
- 采购阶段:借:库存商品(不含税价)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价税合计) - 发放阶段:借:应付职工薪酬(含税成本)
贷:库存商品(不含税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案例中采购价10万元、进项税1.3万元,发放时需全额转出进项税额。
- 未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形:若取得普通发票,采购时直接计入库存商品价税合计金额,发放时全额转入应付职工薪酬:借:库存商品(价税合计)
贷:银行存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价税合计)
贷:库存商品
三、特殊情形与税务处理
- 增值税差异:
- 自产产品需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而外购产品仅需转出进项税。
- 集体福利(如食堂消耗)与个人消费(直接发放)的增值税处理相同,但个税申报要求不同:直接发放需并入工资缴纳个税,集体福利则无需代扣。
所得税调整:无论自产或外购,均需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职工福利费总额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例如中发放外购产品11.3万元需全额计入福利费,若超过限额则需纳税调整。
跨期处理:已认证的进项税额转出允许在业务发生当期调整,无需追溯修改前期申报表。例如4月采购、5月发放时,进项税转出直接在5月申报表体现。
四、会计分录设计要点
- 科目对应关系:
- 自产产品发放需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反映经济实质,体现产品所有权转移。
- 外购产品发放仅涉及库存商品结转,不确认收入。
- 成本核算差异:
- 自产产品成本按实际生产成本结转。
- 外购产品成本以采购成本(含税或未税)为基础。
- 辅助核算要求:需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置非货币性福利二级科目,并按部门设置辅助核算项,便于费用归集与税务稽查。例如案例中管理部门、销售部门、生产部门的分摊比例需明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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