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品销售附带有退货条款时,退货期满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退货可能性预估能力和实际退货数量差异进行差异化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这类业务涉及发出商品、预计负债等特殊科目的运用,同时需要关注所得税影响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特殊处理要求。
对于无法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情形,企业需在商品发出时全额计入发出商品科目。此时完整的处理流程分为三个步骤:①商品发出时仅作资产形态转换处理;②退货期满无退货则确认收入;③存在退货需同步调整收入与成本。具体分录表现为: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退货期满无退货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当企业能够合理预估退货率时,需建立预计负债和应收退货成本科目。销售时按预估数冲减收入与成本,实际退货量与预估差异需进行二次调整。例如实际退货量超出预估时,需补冲收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收入(补冲差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计负债
贷:应收账款
同时结转存货: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补冲差额)
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退货业务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若退货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还需调整应交所得税。典型调整分录包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计负债
贷:应收账款
同时冲回多计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增值税处理需特别注意红字发票的开具时限。根据搜索结果,若退货发生在增值税申报期内,企业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同步调整销项税额。涉及跨期退货时,需在退货当期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进行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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